投资者关系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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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及补充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和独立董事按规定发表的意见、说明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公司人员和机构:
(一)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监事和监事会;
(四) 高级管理人员;
(五)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将相关文件报送相关部门、董事会秘书及公司领导,并在董事会秘书组织下及时处理及回复。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赠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持股5%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有关中介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起草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3、汇总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4、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6、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8、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传递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持股5%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流程:
1、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预约披露时间;
2、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4、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5、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并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
6、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及相关文件并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流程:
1、当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搜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3、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相关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根据有关要求,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需要借阅己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内容通报给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节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关系负责人,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相关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节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上机构或个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但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内部登记审核情况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www.sse.com.cn。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路5号
第七十三条 股东咨询电话:0769—22271828/88986318转8225
传 真:0769—22780280
电子邮箱:tzzgx@syst.om.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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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